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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时间:2012-12-07 14:29:40   浏览量:

为维护驻济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医疗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行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物。
二、医务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患者的观念,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高诊疗技术水平,恪守职业道德,保障医疗安全。
三、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加强沟通,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向患方介绍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方与医疗机构商谈时,患方代表不得超过3人,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四、医疗机构发现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并对患者造成损害的,除依法逐级报告外,应当及时与患方沟通协调,积极协商,妥善处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医疗纠纷或者事故为借口在医疗机构内滋事。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摆花圈、焚烧纸香、摆设灵堂等举行各种祭祀活动的;
(七)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八)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社会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或滋事,经劝阻无效的;
(九)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六、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甲类传染病、炭疽患者的尸体必须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或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Ο一Ο年五月三十日

单位排行 根据11月新闻发稿量进行统计

  单位 发布量
1 党委宣传统战部 17
2 医务处 9
3 学生工作处 8
4 护理部 8
5 心外科 7
6 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6
7 医师培训处 5
8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5
9 普通外科 5
10 急诊科 5
11 国际合作交流处 4
12 神经内科 4
13 神经外科 4
14 团委 3
15 院长办公室 3
16 人事处 3
17 门诊部 3
18 妇产科 3
19 血液科 3
20 耳鼻咽喉科 3
21 重症医学科 3
22 手术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