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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时间:2019-06-09 14:12:38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单位排行 根据11月新闻发稿量进行统计

  单位 发布量
1 党委宣传统战部 17
2 医务处 9
3 学生工作处 8
4 护理部 8
5 心外科 7
6 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6
7 医师培训处 5
8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5
9 普通外科 5
10 急诊科 5
11 国际合作交流处 4
12 神经内科 4
13 神经外科 4
14 团委 3
15 院长办公室 3
16 人事处 3
17 门诊部 3
18 妇产科 3
19 血液科 3
20 耳鼻咽喉科 3
21 重症医学科 3
22 手术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