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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转: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11-08 16:09:23   浏览量: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山大研字〔2016〕20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山东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6年1月29日

  山东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

为保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科学、公正,现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格式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设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对论文详细的学术评语和评阅结论。评阅结论分为两部分。

(一)对学位论文的总体评价,包括:

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对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包括:

1.同意进行答辩;

2.同意略作修改后进行答辩。简称“略作修改”;

3.须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重新评阅。简称“较大修改”;

4.不同意进行答辩。

第二条评阅意见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较大修改”或“不同意进行答辩”,属于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

第三条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全部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没有异议。

按正常程序组织答辩。要求“略作修改”的,论文作者应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组织答辩。

(二)1位评阅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

1.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合格”及以上,仅要求进行“较大修改”。

论文作者认可专家的修改意见,可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修改完成后,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确认,报所在分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分别由原匿名评阅组织单位重新匿名评阅一份。原则上,重新匿名评阅的同行专家仍为原评阅人,评阅时向专家提供原评阅意见及修改说明书。原评阅书、修改说明和重新匿名评阅书一并存学位档案。

重新评阅后,专家对论文无异议的,可组织答辩;仍有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2.总体评价为“不合格 ”或答辩意见为“不同意进行答辩”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三)2位及以上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仅需“较大修改”的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总体评价为“不合格 ”或答辩意见为“不同意进行答辩”的,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四)两次答辩申请无效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和由学校组织匿名评阅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因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致使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的,下次申请答辩时,一律由学位办公室组织匿名评阅。

由分委员会组织匿名评阅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因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致使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的,下次申请答辩时,由分委员会组织匿名评阅2份。

第五条申诉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

1位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论文作者或导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2位及以上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的,不受理其申诉。

(二)申诉程序

1.满足申诉条件的论文作者或导师,可在收到评阅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有详细明确的理由。论文作者提出申诉的,导师应审核并签署意见。

2.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3-5名专家进行审查,专家组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至少有1位是所在分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专家组要对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诉给出明确意见。

3.分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三)申诉处理

1.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须在不修改学位论文的情况下,由学校组织匿名评阅。总体评价“合格”及以上,仅须“较大修改”的送1份评阅;总体评价“不合格”或“不同意进行答辩”的,送2份评阅。

2.重新评阅后,专家对论文无异议的,组织答辩。申诉书与增聘匿名评阅书一并存档。仍有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第六条评阅结果的使用

学校定期统计、公布匿名评阅结果。统计结果将作为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和导师招生资格确认的重要指标。

(一)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出现评阅未通过,或同一年出现2人或以上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将视情况暂停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累计2次暂停招生资格的,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二)培养单位连续出现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学校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根据情况对学位点做出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等处理,限期仍未改进的,取消其相应层次的学位授权。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分委员会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

来源: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官网

原文链接:https://www.grad.sdu.edu.cn/info/1064/33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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