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4-12 15:53:00 浏览量: 次
增加4月18日山东大学科研财务紧急会议的最新通知要求:
1.项目负责人以项目为单位,每个科研项目出具1份最新更新的科研项目经费自查自纠情况表.doc。
2.目前山大财务处要求出具自查自纠报告的项目名单见附件5(齐鲁医院2006-2012.xls)
3.纸质版及电子版的自查自纠情况表将统一上交山大科研财务科备案存档,纸质版项目负责人本人务必签字于4月22日前交至我院科研处,同时提交电子版。
4.教育部现场检查时将优先检查未交自查自纠报告者,请各项目负责人一定认真对待。
各科室及项目负责人:
接山东大学通知(附件1),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科研经费管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属高校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3]12号)(附件2)要求,我校已于近期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4月份对2006年至今所有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包括已结题和未结题的全部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5月份将进行实地检查,对所有涉及的项目进行抽查。
我院要求各项目负责人认真学习山东大学最新发布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山大财字〔2013〕16号)(附件3),明确相关责任,进一步认识到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重点自查劳务费、外协转拨业务、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报销支出是否合理、规范、有效,外拨经费是否符合规定,全面排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请项目负责人(包括2006年至今所有获批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于4月22日前将附件4--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交至我院科研处,纸质版需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
逾期不交者,在研项目经费将暂停使用。请各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
科研处
2013-04-12
附件1:山东大学关于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属高校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3:山东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201304.doc
单位 | 发布量 | |
1 | 学生工作处 | 17 |
2 | 党委宣传统战部 | 11 |
3 | 护理部 | 11 |
4 | 医务处 | 9 |
5 | 普通外科 | 9 |
6 | 整形美容烧伤科 | 7 |
7 | 器官移植科 | 5 |
8 | 重症医学科 | 5 |
9 | 纪委、监察处 | 4 |
10 | 教育处 | 4 |
11 | 后勤保障处 | 4 |
12 | 健康管理中心 | 4 |
13 | 手术室 | 4 |
14 | 科研处 | 3 |
15 | 保卫处 | 3 |
16 | 消化科 | 3 |
17 | 小儿内科 | 3 |
18 | 血液科 | 3 |
19 | 耳鼻咽喉科 | 3 |
20 | 口腔科 | 3 |
21 | 中医科 | 3 |
22 | 急诊科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