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3-10-08 10:34:08   浏览量: 次
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科室: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科技函〔2013〕117号)要求,拟对我省“十五”以来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需要报送材料包括:1、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材料报送函,《申请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汇总表》(附件2)、《申请备案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2、申请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数据文件及《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3、申请备案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数据文件。请于2013年10月23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版报送至科研处,数据文件和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qlyykyc@163.com。
具体登记内容及要求见以下转发通知。
科研处
2013年10月08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科技函[2013]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根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3〕22号)的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十五”以来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二、组织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国中医科学院要依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将中医药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并逐步建立促进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的组织机制和保障措施。已在相关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可进行备案,不重复登记。
(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科技成果的梳理和总结,采取适宜的方法和措施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登记,以提高本单位科技成果凝练与登记的水平和质量。
(三)我局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作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中心”要严格遵守《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服务工作,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和信息平台建设,保障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努力做好中医药科技成果信息分析加工与科技成果交流推广工作,为管理部门以及科研人员、临床机构、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四)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报送;中国中医科学院独立组织报送;军队单位统一由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组织报送。
三、登记材料填报要求
(一)请按照“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流程及软件操作说明”(附件1),认真组织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材料报送函,《申请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汇总表》(附件2)、《申请备案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
2、申请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数据文件及《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
3、申请备案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数据文件。
(二)请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数据文件和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zyykjcgdj@163.com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中药科技处 陈丽娜 010-59957711
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董华 葛常祝 010-64176177
附件:1.附件1.doc
2.附件2.xls
3.附件3.xls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单位 | 发布量 | |
1 | 学生工作处 | 14 |
2 | 党委宣传统战部 | 12 |
3 | 护理部 | 11 |
4 | 急诊科 | 9 |
5 | 医务处 | 8 |
6 | 神经外科 | 8 |
7 | 人事处 | 7 |
8 | 普通外科 | 6 |
9 | 小儿外科 | 6 |
10 | 心血管内科 | 6 |
11 | 教育处 | 4 |
12 | 科研处 | 4 |
13 | 后勤保障处 | 4 |
14 | 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 4 |
15 | 小儿内科 | 4 |
16 | 神经内科 | 4 |
17 | 重症医学科 | 4 |
18 | 党委组织部 | 3 |
19 | 团委 | 3 |
20 | 门诊部 | 3 |
21 | 医师培训处 | 3 |
22 | 泌尿外科 | 3 |
23 | 老年医学科 | 3 |
24 | 检验医学中心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