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4-18 09:44:05   浏览量: 次
驻国卫纪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处,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严肃查处医疗卫生系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案件查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明行业纪律,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风案件
严肃查处医疗卫生行风案件,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本职、不办案件是失职、不会办案是不称职”的理念,切实加强办案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强化监督办案问责,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风案件。
当前,要围绕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重点查处违反“九不准”规定的案件,对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开单提成、违规收费、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为商业目的统方、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收受回扣、收受“红包”等行为,不管涉及到谁、涉及到什么样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迁就。
对行风案件一经查实,要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对违纪违法的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或者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对违纪违法的医疗卫生人员,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相应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医疗卫生事业负责、对干部职工负责的态度,全面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行风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二、认真落实案件通报和曝光制度,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查处的行风案件,要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通报;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曝光,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一律向社会公布。对违纪违法人员、违纪违法事项和处理情况,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震慑作用。对社会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的热点焦点行风问题,要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回应社会关切。
三、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各项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
健全完善案件线索收集机制和舆情分析机制,通过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开通网站投诉邮箱、设置投诉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拓宽案件线索收集渠道。健全完善案件线索处置机制,对收到的行风案件线索,必须认真登记、集中管理,并按照中央纪委确定的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了结等五类方式和标准规范处置。坚持和完善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要定期集体研究,严防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建立健全查办案件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计生纪检监察机构行风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卫生计生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一般案件情况按季度报告,重大案件情况随时报告。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加强调查取证,形成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要落实责任制,强化纪律检查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要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要严明办案纪律,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保密纪律,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办案。
四、大力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办案工作合力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查办行风案件内部分工协调机制,明确纪检监察机构与医政医管、综合监督、财务审计、药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在查办行风案件中的分工和职责,明确每种类型案件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建立既分工负责、又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工作协作等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形成办案工作合力。要加强对下级查办行风案件的工作指导,尤其是对长期没有查办行风案件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帮助改进工作。
五、健全完善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
查办医疗卫生行风案件,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计生纪检监察机构的共同责任。医疗卫生单位是其内部科室和一般工作人员行风案件的查处主体;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是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行风案件的查处主体;卫生计生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查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典型的行风案件,并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行风案件查办工作实施监督,对工作失职的实行责任追究。
各地区、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行风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不力、执纪不严、问责不到位造成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也要实施责任追究。
六、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医疗卫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守责任担当,自觉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加强实践锻炼。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和培训。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将分期分批对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干部、全国三级医疗机构纪委书记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纪委)也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各地区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
2014年3月19日
单位 | 发布量 | |
1 | 学生工作处 | 13 |
2 | 党委宣传统战部 | 11 |
3 | 急诊科 | 10 |
4 | 普通外科 | 9 |
5 | 护理部 | 8 |
6 | 医务处 | 6 |
7 | 心血管内科 | 5 |
8 | 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 4 |
9 | 神经外科 | 4 |
10 | 党委组织部 | 3 |
11 | 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 | 3 |
12 | 团委 | 3 |
13 | 门诊部 | 3 |
14 | 后勤保障处 | 3 |
15 |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 3 |
16 | 小儿外科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