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有规范退药有规矩我院试行退药管理办法
时间:2005-12-06 00:00:00   浏览量: 次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近期我院依据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根据临床医疗用药现状和实际,制定出试行“退药管理办法”。该办法5款10项,是规范药品管理,在特殊情况下处置药品安全的依据。
“管理办法”对各种原因造成临床退药需求规定明确,即必须符合4个条件,经医师签署原因和两级负责人同意,方能退回药品。对确因用药不当使药品不能继续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做出适当规定。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凡属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退药:
(1)因费用报销原因的;
(2)无原始凭据的;
(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避光等;
二、考虑到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1)经调剂药品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2)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它未能预见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该药;
(3)经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不当(如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三、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确属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依据病情开据处方后在我院药房取回的药品;
(2)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3)药品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迹、药品说明完好如初,临床可继续使用;
(4)退药时间不得超过取药后3天;
四、退药须严格按药剂科和收费处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医师在处方底方背面详细写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临床门诊组长(含)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签字。
五、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临床科室承担,临床科室应将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到当事医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药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