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 人人有责
时间:2012-07-30 14:13:56   浏览量: 次
公共场所不抽烟,与爱护环境、遵守交通规则等良好习惯一样,也是公民素质的一面镜子。对着这面镜子,我们惟有惭愧。
中国有句俗语:烟酒不分家。5月1日起,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室内公共场所取消吸烟区的规定生效。根据媒体的调查,目前包括首都机场在内,许多网吧、饭店等并未践行《细则》要求。一个委婉的说法是,“没有接到有关通知”。
这似乎是一个欲推还就的温情游戏。耐人寻味的是,在《细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的诸多处罚条款中,并未包括对室内公共场所不落实禁烟责任的处罚。《细则》所透露出来的信息是:我希望禁烟。与之相应,室内公共场所所表达的意思也就是:我们尽量吧。
在此之前,卫生部就曾经决心在卫生系统率先垂范。但是,相对于其推行之初宏大的决心,目前的效果不能算差强人意。这一意料之中的失败,显然给公共场所禁烟的前景蒙上了阴影。出师不利,效果自然成疑。
在禁烟方面,禁而不止不是新闻,令行禁止才算新闻。大众对烟的“屡禁不止”,似乎已经审美疲劳,甚至连谴责的兴趣都很小。公共场所抽烟的痼疾,挟持其强大的习惯力量,宣告了它对卫生主管部门的不战而胜。据称,北京在奥运会后,曾有对违规吸烟者重罚的动议,但被指不符合实际。
这个“实际”,应该是基于中国庞大的烟民人口,以及国民文明素质的现状。现代文明的标志应该是什么?简单地说,应该体现为公民意识,包括自由权、尊重他人、恪守法规、爱护环境等。
公共场所不抽烟,与爱护环境、遵守交通规则等良好习惯一样,也是国家公民素质的一面镜子。对着这面镜子,我们惟有惭愧。
宣传戒烟久矣。吸烟有害健康,而且危害他人健康,已是常识。但是,在中国的绝大多数地方,人来客往,烟酒招待,敬烟依旧是热情待客的重要部分。无论在饭店、会议室、酒席、车站,甚至在电梯,或者“禁止吸烟”的标牌前,我们都会不期而遇不分高低贵贱、吞云吐雾的瘾君子。
今年是我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的最后时限,现在看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想尽快实现这一目标,固然需要加强执法,但同时,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遵守社会公德、谴责公共场所抽烟陋习的舆论也必不可少。目前,我们在这方面明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来源:华图教育网】
单位 | 发布量 | |
1 | 党委宣传统战部 | 17 |
2 | 医务处 | 9 |
3 | 学生工作处 | 8 |
4 | 护理部 | 8 |
5 | 心外科 | 7 |
6 | 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 6 |
7 | 医师培训处 | 5 |
8 |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 5 |
9 | 普通外科 | 5 |
10 | 急诊科 | 5 |
11 | 国际合作交流处 | 4 |
12 | 神经内科 | 4 |
13 | 神经外科 | 4 |
14 | 团委 | 3 |
15 | 院长办公室 | 3 |
16 | 人事处 | 3 |
17 | 门诊部 | 3 |
18 | 妇产科 | 3 |
19 | 血液科 | 3 |
20 | 耳鼻咽喉科 | 3 |
21 | 重症医学科 | 3 |
22 | 手术室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