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2021-09-01 15:48:00   浏览量: 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在卫生健康行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框架下,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财务发〔2021〕1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提出,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近年来,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预算绩效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持续开展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工作。目前,我委预算单位仍存在预算绩效理念有待加强、预算绩效导向作用不突出、预算绩效与预算管理融合不深入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适用于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全过程融合、一体化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提质增效”原则。
(二)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委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总体部署,委财务司牵头组织,委机关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各单位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协助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明确事前绩效评估要求。规范事前绩效评估的定义、方法、对象、内容和结果应用。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审核结果是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强化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管理,持续推进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建设。
(五)强化执行与绩效“双监控”。明确绩效监控的内容、主体和方式,将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作为持续性和日常性工作,突出部门预算绩效监控纠偏作用。监控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制订的参考依据。
(六)进一步规范绩效评价。细化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实施主体、对象与内容,明确主体职责。实行单位自评与部门决算同编报、同审核,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随同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加大结果应用力度。强化结果应用,采取考核、反馈、激励约束、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实现部门预算绩效全链条管理,持续优化改善,促进预算绩效管理与部门预决算的融合。
单位 | 发布量 | |
1 | 党委宣传统战部 | 17 |
2 | 医务处 | 9 |
3 | 学生工作处 | 8 |
4 | 护理部 | 8 |
5 | 心外科 | 7 |
6 | 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 6 |
7 | 医师培训处 | 5 |
8 |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 5 |
9 | 普通外科 | 5 |
10 | 急诊科 | 5 |
11 | 国际合作交流处 | 4 |
12 | 神经内科 | 4 |
13 | 神经外科 | 4 |
14 | 团委 | 3 |
15 | 院长办公室 | 3 |
16 | 人事处 | 3 |
17 | 门诊部 | 3 |
18 | 妇产科 | 3 |
19 | 血液科 | 3 |
20 | 耳鼻咽喉科 | 3 |
21 | 重症医学科 | 3 |
22 | 手术室 | 3 |